(2017)皖0323民初1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顺、凌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顺,凌国文,赵培琨,许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303号之一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63215752。法定代表人:朱克珍,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树清,该行员工。被告:周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凌国文,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赵培琨,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许碧玲,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顺、凌国文、许碧玲、赵培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董维秀人民陪审员 党献文人民陪审员 吴雪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