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怡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怡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部县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896号原告:成都怡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群众路69号1栋1楼6号。法定代表人:宁友锋被告:南部县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迎宾大道新城名门3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鲜晓华原告成都怡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亿佰家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怡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怡馨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