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0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XX亮诉杜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亮,杜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初230号原告XX亮,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被告杜永超,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原告XX亮诉被告杜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亮于2017年5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7元减半收取,即198.5元由原告XX亮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桂 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