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百华与王文成、蒙照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华,王文成,蒙照杰,王常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850号原告:刘百华,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王文成,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蒙照杰,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王常明,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华诉被告王文成、蒙照杰、王常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百华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华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刘百华承担。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