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2597李海红与居国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红,居国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597号原告李海红,女,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居国军,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240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红诉被告居国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海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海红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红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李海红已预交),由李海红负担。审判员 汪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