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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与梁海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梁海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6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负责人:朱军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俊达,男。被告:梁海康,男,汉族,1995年4月30日出生,住恩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诉被告梁海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恩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伟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梁锦霞书 记 员 吴惠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