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与姜金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姜金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937号原告: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竹林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88357523P。法定代表人:韩艳明,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昌,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姜金国,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与被告姜金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河口市竹林桥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元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