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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安镇华旗种子经销处与王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安镇华旗种子经销处,王亚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440号原告:农安县农安镇华旗种子经销处委托代理人李树军,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亚辉,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农安县农安镇华旗种子经销处与王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农安县农安镇华旗种子经销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安县农安镇华旗种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农安县农安镇华旗种子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川—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