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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28号原告: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康乐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6981437-2。法定代表人:王咸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琳,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原告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有效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兴业国际家具采购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巧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雁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