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横峰县某管理局、杨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横峰县某管理局,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25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横峰县某管理局,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某,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申请执行人横峰县某管理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饶横)市监(食)罚决[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饶横)市监(食)罚决[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书确定没收被执行人杨某违法所得240元及处以罚款5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横峰县某管理局作出的(饶横)市监(食)罚决[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横峰县某管理局作出的(饶横)市监(食)罚决[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志铭审判员 扈建峰审判员 陈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