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邱建波与张得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波,张得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620号原告邱建波,男,1998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得昊,男,1997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邱建波诉被告张得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建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得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建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得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建波撤回对被告张得昊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