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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879号原告:李某,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万某,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李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罗 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紫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