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冯魁与李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魁,李润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219号原告:冯魁,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李润全,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冯魁与被告李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冯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润全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诉讼费由李润全负担。事实和理由:李润全于2014年1月13日向冯魁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现被告住址不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维民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人民陪审员 杜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丰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