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执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志刚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刚,陈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3655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刚,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陈凤明,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赵志刚与陈凤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凤明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