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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执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志刚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刚,陈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3655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刚,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陈凤明,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赵志刚与陈凤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凤明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