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水平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水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刑初1482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水平,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水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水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程水平到晋江市梅岭街道桂山社区万达广场后“珍丽妍”美容SPA会所旁停车点,盗走被害人黄某停在该处一辆价值7499元的“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二轮摩托车。 2017年3月2日,被告人程水平在福建省厦门市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水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车辆信息、购买车辆发票,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水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程水平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水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水平退赔被害人黄某7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苏荣喻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汝乔 速录员丁鸿鑫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