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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边国梁等29户村民与被告李小刚、边俊文、廉士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国梁,朱如意,李炳龙,张金保,张金平,边瑞林,张金虎,边玉民,蔚俊保,邢军旗,朱冬生,段六喜,陈凤兰,郝金花,张珠,甘建民,常瑞平,腾万年,辛玉龙,韩学良,韩九良,韩春成,甘锁民,甘青青,王月亮,邢俊平,胡凤岩,边振家,王志瑞,李小刚,边俊文,廉士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580号原告:边国梁,男,194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朱如意,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李炳龙,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张金保,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张金平,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边瑞林,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张金虎,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边玉民,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蔚俊保,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邢军旗,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朱冬生,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段六喜,男,194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陈凤兰,女,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郝金花,女,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张珠,女,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甘建民,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常瑞平,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腾万年,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辛玉龙,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韩学良,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韩九良,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韩春成,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甘锁民,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甘青青,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王月亮,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邢俊平,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胡凤岩,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边振家,男,192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原告:王志瑞,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诉讼代表人:边国梁,男,194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修吉,侯马市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刚,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被告:边俊文,男,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被告:廉士亮,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凤城乡。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生银,侯马市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边国梁等29户村民与被告李小刚、边俊文、廉士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国梁等29户村民申请对被告李小刚、边俊文、廉士亮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国梁等29户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边国梁等29户村民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成晓军人民陪审员  宋兴旺人民陪审员  郝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书 记 员  李 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