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建军、杨芬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军,杨芬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603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军,男,1970年8月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杨芬苗,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杨芬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许建军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芬苗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芬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立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