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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玉林诉张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林,张雪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522号原告:陈玉林,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张雪元,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陈玉林与被告张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玉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玉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陈玉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飞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