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德全、王文卿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全,王文卿,王德全,王文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特35号申请人王德全,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王文卿,男,193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王德全申请宣告王文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德全诉称,我父亲王文卿于2012年2月4日晚7点20分左右外出,现已四年多,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死亡。经查,王文卿,男,193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鄱阳街11号3楼。公民身份号码:。王文卿与王德全系兄弟关系,王文卿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王文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文卿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文卿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王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文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