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住礼泉县赵镇某某村,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礼泉县昭陵社区某某村*组,农民。李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5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某清偿其借款69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18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425执14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