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652号原告: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法定代表人:张仁全,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法定代表人:郑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