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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凤宝与淮北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宝,淮北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1138号原告:刘凤宝,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长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刘凤宝诉被告淮北德顺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德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秀芳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凤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婷,被告德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长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凤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德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95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我在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招聘大厅找工作,被德顺公司招聘。我应聘时,双方约定工资每月3500元,每月休息4天,岗位为货车司机。自2016年9月起,德顺公司连续数月拖欠员工工资。截至2017年2月7日,德顺公司共拖欠我工资1.95万元。我和数名同事多次与德顺公司的领导协商,德顺公司一直拖延不予支付。德顺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德顺公司由刘长顺和亿隆塑业公司的刘德超合办,资金、车辆均由刘长顺投资,刘德超未投资。刘凤宝由亿隆塑业公司招聘,安排到德顺公司工作。刘长顺被逮捕后,刘德超把公司的公章、钱转走,现在不承认,还带着刘凤宝到铁路部门去闹,影响德顺公司的业务。刘长顺已经委托家里人提起诉讼。刘长顺于2016年5月18日被逮捕,之前不拖欠员工工资。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刘凤宝被德顺公司聘用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刘凤宝每月劳务费3500元。自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月,德顺公司共拖欠刘凤宝劳务费19490.7元。刘凤宝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刘凤宝提交的王婷婷出具的证明,德顺公司出具的借据、证明、欠条的照片,录音资料,刘凤宝银行账户明细,本院调取的德顺公司的账号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德顺公司辩称刘凤宝由亿隆塑业公司招聘,由亿隆塑业公司安排到其公司工作,认可刘凤宝在其公司担任司机,其公司每月支付刘凤宝“工资”3500元。德顺公司未举证证明德顺公司系亿隆塑业公司的雇员,而刘凤宝在德顺公司工作,由德顺公司支付劳务费,本院依法认定刘凤宝与德顺公司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实为劳务费。刘凤宝与德顺公司均认可刘凤宝每月“工资”3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刘凤宝称德顺公司拖欠其劳务费,德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足额支付刘凤宝劳务费。刘凤宝提交德顺公司的财务部门出具的欠条载明,尚欠刘凤宝“工资款”19490.7元,本院予以认定。刘凤宝请求判令德顺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19500元,本院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北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凤宝劳务费1949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28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淮北德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仲安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