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志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2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伟,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新乡市。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服刑于河南省焦南监狱。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解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王志伟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2之子王某3在新乡市区购买经济适用房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王某2、王某3先后在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牌坊街对面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县西大街支行等处向王志伟指定的账号汇款19.7万元、向王志伟支付现金3.1万元,被告人王志伟骗取被害人好处费、购房款共计22.8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志伟照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解回罪犯材料、现场图、到案经过、房款收据复印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查询清单、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查询清单等书证,证人刘某、孙某等证言,被害人王某2、王某3陈述,被告人王志伟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志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数额有异议,认为犯罪数额应为转入刘某账户的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王志伟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2之子王某3在新乡市区购买经济适用房,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王某2、王某3先后在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牌坊街对面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县西大街支行等处向王志伟指定的账号汇款19.7万元、向王志伟支付现金3.1万元,被告人王志伟骗取被害人好处费、购房款共计22.8万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志伟照片、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志伟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罪2015年9月5日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逮捕)。3、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某362×××06邮政银行账户2013年8月17日支取30610元,2013年8月31日向王某162×××61账户转入70000元,2014年7月16日向刘某62×××05账户转入77000元,2014年9月28日刘某62×××05账户转入50000元。5、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4日,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将涉嫌诈骗的王志伟从河南焦南监狱提出,送新乡市看守所羁押。6、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大约是两年多前的一天,王某2到其家里吃饭时,说想让其儿子王志伟托人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后王志伟打电话说南环附近有一套房,价格在2150左右。其就给王某2说了,让他和王志伟接头。其有一张62×××61农村信用社的卡,该卡一直是王志伟在使用。7、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和王志伟是邻居,王志伟是做打水井生意的,没有其他正式工作。2014年初其开始为王志伟开车,王志伟也将其62×××05邮政银行卡借走使用,一直到2014年8、9月份,其和王志伟关系闹崩了,才将卡要回。其找王志伟要欠的钱,王志伟向其这张邮政卡上汇了5万元钱,后其将这张卡注销了。8、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和王某1是水利局钻井队的同事,王志伟是王某1的儿子,也是干打井的,后来听王某1说王志伟到市纪检委工作了。王志伟给其介绍过打井的活,2013年8月31日王某1的账号62×××61给其卡里转了7万元钱是王志伟给的工程款。9、被害人王某2、王某3陈述及收据证实王某2和王某1是同村人、好朋友,2013年6、7月份的一天,聊天时,王某1说他在市纪检委上班的儿子王志伟通过熟人买了两套房,王某2感觉很便宜,就想让王某1儿子托人再买一套。2013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1说在新乡南环有一套三室一厅的经济适用房,每平方价格是2150元,需要交3万元好处费给办事的人,王某2感觉价格合适就同意了。2013年8月17日,王某1让王某2带上3万元好处费去他家里,后王某3去向阳路与劳动路附近的一个邮政银行取了3万元钱,放到王某1家茶几上了,当时王某1夫妻、王志伟都在。王志伟说房款分三次结清,需要交钱的时候再通知,在离开他家之前王某2又给了王某11000元钱让他儿子请客时花。2013年8月27号左右,王某1让交第一期的房款7万元,2013年8月31日王某3在新乡市平原路牌坊街对面农村信用社给王某1账号汇了7万元钱。2014年7月份,王志伟让交第二期房款12.7万元,当时手上只有7.7万,王志伟说他先垫5万元,并给了王某2一个户名为刘某的银行账号,王某3于2014年7月16日在西大街邮政支行给该账号转了7.7万元。后王志伟让还他垫付的5万元钱,还是让打到刘某的账户里,王某2就借了5万元钱从封丘留光乡邮政给打过去了。之后王志伟带着王某3到南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西南侧,指着一个还没有竣工的楼体说买的就是这栋楼,王某3单独去售楼部打听,那里的人说那栋楼不是经济适用房。后来王某2催的紧了,王志伟给了王某3两张收据。后联系不上王志伟了,王某1说被抓起来了。10、被告人王志伟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父亲王某1与王某2是一个村的,关系比较好。2013年或者2014年的时候,其谎称可以帮助王某2之子王某3在新乡市区购买便宜房,在取得王某2、王某3信任后,以交购房款为名,骗取王某2、王某3钱财,有给的现金,有进行的转账,好像有十几万,具体的数额记不清了,其好像给王某3提供过刘某的银行卡号。其根本就没有为他们买房,他们问的时候其就以各种理由推托,实在没办法了,就给他们提供了两张假收据,还开车拉着王某3到南环与牧野大道交叉口随意指了一栋楼。其收到的购房款都在外面玩花了。其对父亲、媳妇、王某2、王某3都谎称其在纪检委上班。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关于诈骗数额的辩解,经查,本案22.8万元的诈骗数额,有被害人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被告人王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零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二、违法所得22.8万元责令被告人王志伟退赔,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东峰审 判 员 张敬美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