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与林全伟罚金刑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琼0108执838号被执行人:林全伟,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国营南吕农场。身份证号码:46002619950208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琼0108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林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全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e42qcbvyssvotsugc0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吴秀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梁丽丽书记员梁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审核:吴秀菊撰稿:吴秀菊校对:梁玉丹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印制(共印8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