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卢峰与赵德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峰,赵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20号原告卢峰,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赵德宝,男,3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峰与被告赵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