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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卢峰与赵德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峰,赵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20号原告卢峰,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赵德宝,男,3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峰与被告赵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