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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韦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某某、梁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203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21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提供被执行人韦某某经营有XX运达商场中“宸锋儿童乐园”,经核实,2015年8月15日后该乐园已不是被执行人韦某某经营。本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20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