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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邸辉明与被执行人贺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辉明,贺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邸辉明,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贺清平,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邸辉明与被执行人贺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贺清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