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闵其东、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其东,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闵其东,男,194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江,天长市杨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执行人:曹军,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其东与被执行人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军患有疾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闵其东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唐仓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