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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永国与张兴君、张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国,张兴君,张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75号原告李永国,男,汉族,1967年1月8号出生,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村民。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波(特别授权),系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君,男,汉族,1949年5月27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张淑兰,女,汉族,1952年12月4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李永国诉被告张兴君、张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永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李永国承担。审判员 刘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藉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