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求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求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41号罪犯向求发,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吉首市。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向求发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州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罪犯向求发的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201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怀中刑执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向求发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求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向求发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向求发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5.8分。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求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求发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