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东建与王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建,王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490号原告:杨东建,男,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茜,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杨东建与被告王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杨东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东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东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东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东建负担。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粮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