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彭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彭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14民初4395号原告:黄某,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告:彭某1,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黄某与被告彭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小孩彭某2变更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2、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日自愿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小孩由黄某,现因被告彭某1的经济条件较好,且小孩彭某2愿意跟随被告彭某1一起生活,所以原告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女儿彭某2由被告彭某1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彭某1承担;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彭某1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林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佩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