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81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夏有展与熊南珠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有展,熊南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夏有展,男,1991年2月生,汉族,住江西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熊南珠,女,1993年1月生,傈僳族,住云南省腾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有展与被执行人熊南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元,受偿5000元,未受偿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熊南珠长期在省外打工未归,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