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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尚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滨州市沾化区顺鑫苗木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尚家村村民委员会,滨州市沾化区顺鑫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2065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尚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法定代表人刘学栋,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沾化区顺鑫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沾化区富源街道。法定代表人XX忠,该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圣,该合作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风安审判员  李荣昌审判员  张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炳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