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玉林、路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玉林,路转,牛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60号申请人:胡玉林,男。被申请人:路转。(豫R×××××登记车主)被申请人:牛海林,男。(豫R×××××驾驶人)申请人胡玉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路转所有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张国柱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号小型轿车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路转所有的豫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二、对担保人张国柱提供的担保财产豫R×××××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胡玉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琨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