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976号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雨,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负责人:李忠,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3元,减半收取为6786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冠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