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榆树市惠丰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百旭、郑国彬、韩广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慧丰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赵百旭,韩广和,郑国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525-1号原告:榆树市慧丰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继红。委托代理人:王三海。委托代理人:袁满明,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百旭,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广和,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郑国彬,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慧丰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百旭、韩广和、郑国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树市慧丰机械化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00元,减半收取为8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强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