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1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文强与刘德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强,刘德江,广西益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10号原告张文强,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江,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第三人广西益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法定代表人何骏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强与被告刘德江、广西益勤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强以与被告刘德江、第三人广西益勤商贸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5元,撤诉减半收取862.5元,原告张文强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黄黎燕审 判 员  黄毅生人民陪审员  余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克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