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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书平与但唐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平,但唐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315号原告:陈书平,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但唐浩,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主要负责人:刘胜,总经理。原告陈书平与被告但唐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书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书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陈书平负担。审 判 员 (郭国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万 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