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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代扩中与袁复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扩中,袁复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202民初40号原告:代扩中,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8日。被告:袁复亮,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7日。(缺席)原告代扩中与被告袁复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扩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复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扩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家装工程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乐都区碧水园A2-2号楼1单元8楼西室的装潢工程以承包给原告,开工日期委2016年9月12日,家装工程款为2850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次预付工程款60%,等木工干完后再付35%,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付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给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单红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家装工程协议书》,收款单据三份,证明于2016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家装工程协议书》及被告给付的装修费的事实。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家装工程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完成家装工程,被告应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复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扩代中工程款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复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富海审判员  李浩清审判员  沈晓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晏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