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涛与杨伟军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杨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963号之一申请人:吴涛,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杨伟军,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吴涛与被申请人杨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伟军的工资存款1.5万元。担保人马蕾以自已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的房屋为申请人吴涛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杨伟军的工资存款人民币1.5万元,冻结期限二年;二、查封担保人马蕾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的房屋,房屋面积124.67平方米,不动产权号:x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景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惠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