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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宗学与孙志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学,孙志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86号原告:陈宗学,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系原告陈宗学的女儿。被告:孙志乾,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英,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霞,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学与被告孙志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宗学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宗学负担。审 判 长  孔庆会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