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晓燕与乔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燕,乔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郭晓燕,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乔春玲,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郭晓燕与乔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乔春玲座落于应县xx8号楼5单元202室有房一处,房屋权证号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乔春玲所有的应县xx8号楼5单元202室房屋一处,房屋权证号x**,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乔春玲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乔春玲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乔春玲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星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