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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争诉被告韦彤辰、韦彤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争,韦彤辰,韦彤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860号原告李争委托代理人周文龙被告韦彤辰被告韦彤明委托代理人韦彤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争诉被告韦彤辰、韦彤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争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即713元,由原告李争承担。审 判 长  历 贺代理审判员  张洪国人民陪审员  金明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