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国安与董妹、席宝云、刘宝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安,董妹,席宝云,刘宝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国安,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三道街32号康安小区28栋2单元7楼4室。被执行人:董妹,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胜利村席家屯。被执行人:席宝云,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长合屯。被执行人:刘宝臣,男,1979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本院在执行冯国安与董妹、席宝云、刘宝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席宝云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席宝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席宝云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