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扬亭与王效忠、庄振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扬亭,王效忠,庄振英,王玉山,方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郑扬亭,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王效忠,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庄振英,女,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王玉山,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方慢,女,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申请执行人郑扬亭与被执行人王效忠、庄振英、王玉山、方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13258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2月份至今,本院多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处房产,其中两套被其他法院首封,另外一套房产存在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房产进行处置。本院未发现其它可供处置财产。3、2017年5月12日,本院与申请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静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