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姜仁福与赵永利、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仁福,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赵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姜仁福。被执行人: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利。被执行人:赵永利。本院在执行姜仁福与赵永利、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赵永利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查封了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的房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