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2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姜仁福与赵永利、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仁福,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赵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姜仁福。被执行人: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利。被执行人:赵永利。本院在执行姜仁福与赵永利、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赵永利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查封了靖宇县德亚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的房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