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1054张芹与无锡融圣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芹,无锡融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054号原告:张芹,女,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中,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融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周新苑280号。法定代表人:谭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建洋,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峰,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了原告张芹与��告无锡融圣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芹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芹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