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光琛与梁山县小路口镇路那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琛,梁山县小路口镇路那里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435号申请人:徐光琛,男,200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县小路口镇路那里小学,住所地梁山县小路口镇路那里村。法定代表人:孙长华,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光琛与被执行人梁山县小路口镇路那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光琛与被执行人��山县小路口镇路那里小学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山县小路口镇路那里小学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山县小路口镇路那里小学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光琛与被执行人梁山县小路口镇路那里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