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惠君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234号原告:陈惠君,女,汉族,1987年3月3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珠海市拱北梁好好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珠海市拱北粤华路227号11栋103房之3号。经营者:梁璇好。原告陈惠君诉被告珠海市拱北梁好好信息咨询服务部(梁璇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惠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佳豪 来自